肿瘤医院称,陈老伯为左胸皮肤恶性黑色素瘤晚期,恶性程度高,转移早,且年龄较大,皮肤状况不太好,所以要行深静脉置管便于用药。在行置管术中,穿刺成功,但置管没有成功,管子不能放进预期的位置,故把管子退了回来。任何手术对患者都有一定刺激,但穿刺置管术与患者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医院所采取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要求驳回诉请。
在法庭庭审中,医院陈述在发生争议后,曾提出进行尸检,但患者家属不同意,不愿意签字。陈老伯家属认为,反对主动提出尸检,认为这不符合家乡习俗,而且解剖要全部打开,家属不能接受。又经查明,患者的病史材料已交给患者家属。
法院认为,根据《法通则》规定,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一是患者发生了损害后果,二是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三是患者所发生的损害与过失诊疗行为须有因果关系。该三要件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否则医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医院履行举证倒置义务的前提是提供由其保管的封存的病史材料。但是,现在医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病史材料已由患方拿走,因此,对病史材料在何处的举证责任已发生转移。审理中,患方既不提供将病史材料已退回的证据,又未向法庭提交拿走的病史材料,由此导致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患者的损害与医方过失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无法进行认定的不利后果应由患方承担。又由于患方因家乡习俗等原因不接受尸检,也导致了无法查明患者死亡的原因。
综上,陈老伯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