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7年7 月的一天,一患儿因出现精神欠佳、嗜睡等不适症状,由其母带到某县医院小儿科门诊就医,医生根据病情给予治疗,患儿病情未见好转。次日,患儿在复诊输液时,突然不省人事,经医院积极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医疗纠纷。
患儿父母坚持认为医方诊疗存在问题,但又拒绝做尸检。双方经协商未果,患方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13 万多元。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认为, “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根据患儿起病急、病情危重且急剧恶化致死的情况,考虑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患儿是因疾病极度危重发展,迅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借临床经验就推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县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 万元和精神抚慰金 2万元。
在现实中,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为,在不少因患者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往往有一个难点就是尸检的问题,即患方执意认为医方存在诊疗问题,但又考虑农村有风俗,坚决不同意进行尸检。这则案例就是以医方的败诉而告终。它给医院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应对死亡病例引发的医疗诉讼。由于尸检在事故鉴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怎样让患方接受进行尸检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实践中处理类似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进行“谈判”必不可少。每一次谈话,医方总是认真记录,可每次医方让患方家属在记录上签字时,患方多以记录内容不真实为由拒绝签字。有的甚至还执意要求医方作出解释并赔偿。这时候,医方应当怎么办?有权强行进行尸检吗?
司法解决医疗纠纷,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其中的“事实”并非客观的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应对这样的纠纷诉讼,如果患方的律师通过特别代理的方式,不让患方家属出庭,而是自己全权代理,并在法庭上坚持说明患方不懂医,是医方故意拖延,超过法定尸检时间,影响了对死因的判定。这样的话,根据举证责任倒置,一旦法院要求医方出具证据证明,医方将处于被动局面。
为了防范类似医疗纠纷,笔者建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若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患方对治疗过程不满意时, 医院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纠纷, 随时妥善封存保留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详细地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抢救过程。
如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医院应及时申请尸检。如果患方家属不同意作尸检,医方无法强行尸检,但须在病历上写明,并要求患方家属签名认可。倘若患方家属拒绝签字,医方最好通过录音以保存视听资料,或者通过“第三方” ,如请求同病区不相关的病友见证签名,或拨打 110 并记住警察的警号,或找居委会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总之,要充分保全证据,以备在打官司中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