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另一个案例: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政委田秀池在值班时,接警称路边有一流浪女子需要救助,其出警后指使民警和保安将流浪女子装进后备厢,丢弃到邻镇一偏僻树林后离开。该女子因疾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田秀池以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案民警刘洋也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7月11日《检察日报》)。不同的是,这次,“肇事者”由警察换成医生。
田秀池和刘洋应该都已恢复自由身。记得当初开庭时,两人均作无罪辩护,称丢弃并不必然导致女子死亡。不知现在他们是否还持同样看法。也不知这几名医生是否对自己被刑事追究感到委屈。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会给说法。我更关心:为什么这种毫无人性的事件会一再发生?
报道中有一段“安国市中医院介绍”,我们可从中看出一些端倪:“……初步判断为流浪人员且有智力障碍。因考虑病人症状较轻也无家属陪同,未对其做进一步检查。值班副院长在询问其病情后,顾及医院利益及病人实际情况,决定将其‘送’至邻县博野境内。”一点一点说:
“初步判断为流浪人员且有智力障碍”。如果被撞女子不是“流浪人员”而是衣着光鲜,如果她没有“智力障碍”而是心智正常,这些人还会(或者说“还敢”)丢弃她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是说,是被害人“低人一等”的身份,让医生下了遗弃她的决心。
“因考虑病人症状较轻也无家属陪同,未对其做进一步检查”。病人当时表现是否“症状较轻”,我存疑,因为从将其“送”至“邻县博野境内”看,医生对丢弃她可能招致的麻烦,是有预见的,否则用不着“嫁祸于人”。至于“无家属陪同”与“未对其做进一步检查”之间的逻辑关系,则很清晰——没有家属陪同,即使检查出更严重病症也没人付钱,查不查意义不大。
“顾及医院利益及病人实际情况,决定将其‘送’至邻县博野境内”。“医院利益”是什么?是避免医院抢救了却没人付钱——一旦以“医院利益”作为是否丢弃的根据,对病人“实际情况”的判断,则很容易出现偏差。
一个受伤需要救治的人,当她看到穿白大褂的医生时,心中会升腾出怎样的希望?而当她心目中的天使将其丢弃在漆黑夜里时,她又会是怎样的一种绝望?
要钱不要命——当然是别人的命。这是这一事件最让人悲愤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