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从不开展正经业务,而是专门通过旅游贿赂医生。”根据工商部门调查,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对医院和医疗行业投资、管理;生物技术和医疗器械研发等。可结果却是,该公司根本没开展与执照相关的业务,相反就只开展了一种业务——外出旅游。日前,硚口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已对“国杏公司”罚款10万元。(6月6日《武汉晚报》)
注册的是医疗投资管理公司,实际上既不搞医疗投资,也不搞投资管理,却专门从事商业贿赂。如此牛头不对马嘴地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受罚可谓情理之中。不过,这起涉嫌商业贿赂事件,并不该以当事公司受罚而画上句号,其中有些东西还值得反思。
据悉,专门成立一家公司,并通过旅游这种方式,进行商业贿赂,在武汉市是首次。因为这种变相的贿赂形式格外隐秘,若不是公司“内讧”,工商部门很难得到线索。这显然在提醒我们,面对这种新型的商业贿赂,如何让监管及时跟上,是一个十分考验执法智慧的事,毕竟,我们不能奢望类似的商业行贿单位都搞“内讧”。
不过,有效杜绝和打击商业贿赂,除了规范行贿者和加强监管外,让受贿者不敢接受贿赂,亦不失为好方法。道理很简单,“需求是供给存在的先决条件,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商业贿赂公司能生存下去,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市场需求,如果关闭这个市场,让公司行贿无门,商业贿赂自遁于无形。
具体到武汉这起商业贿赂事件,让受贿者(有关医生)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若明确为商业贿赂,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销售方财务,为销售方谋利益的,该受到何种处罚,均有明确规定。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贿赂罪本来就是对合犯,只打击某一面,难以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势头。因此,湖北和湖南两地的这36名医生,接受贿赂、吃吃喝喝、游山玩水,事发后没有毫无责任地全身而退的道理。
毕竟,商业贿赂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并非单纯由行贿者所造成。例如医生受贿后,为了回报销售方,常常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帮助销售方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这种行为首先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容易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此外,类似商业贿赂易致使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医院伤害患者,更容易造成医药费虚高,加重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某医生(医院)收受某药品公司的贿赂后,他在给患者开药时,首先想到的应该不是患者适合哪种药,而是哪种药最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效益。如此严重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的商业贿赂,责任显然不全在行贿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