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在一审时已将医疗管辖纳入了修订条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对医疗问题管辖问题进行规定。医疗问题出现后,有行业法律和相关条例进行规范,并且可以诉至法院,就不应该归属于《条例(修订草案)》管辖。
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法规只要不与上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该予以采纳”。并建议应该在地方条例中明文规定医疗问题的管辖。
“既然《条例(修订草案)》将医疗问题纳入其中,那是不是说‘医生和患者之间是一种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对医疗问题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
“病人付出费用,如果得不到医院应该提供的服务,就是一种侵权。”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医生和患者之间就应是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护理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
“很多病人得病不是简单地靠询问和听诊就能判定病因的,需要一系列的检查才能查出真正的病因。”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也许一个小小的牙痛是心脏病引起的,或是普普通通的肠胃痛就有可能是胰脏病变所致,在医疗科技还不发达的现在,通过一些相应的检查和药品来确定病因也是必要的。因此建议修改该规定,真正地做到规范医院乱检查、乱开药的违规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餐饮业的经营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费用。
“商家就是为谋取利益而经商开店做生意,虽然其供应的酒水收费较高,但如果是明码标价,或是事先说明不能自带酒水的,这样收费就是允许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建议通过市场调节或是由相关行业协会出台一个价格控制自律协议,来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缴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的分户计量还没有达到全面覆盖,建议该规定暂缓实施。目前,特别是供水、供热行业还没有达到分户计量全面覆盖,因此造成了一些小区或居民楼因个别用户不按时缴费,致使其他住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但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保留该条款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遵守合同约定的居民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并且还能敦促这些行业加快分户计量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