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记者发稿时,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许云产死责任案”尚未作出最后判决。
面对医疗鉴定差异化,有关部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记者为此来到了江西省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熊中骥告诉记者,医疗事故鉴定无论从实际构成或思维判断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对鉴定差异化是否合理也不能独断判定。首先,不同的鉴定机构都是由不同的专家组成,从鉴定机构来说,只能保证对专家资历及专业技能审定。还有很多客观因素的不同也会造成差异化结论的形成,如专家本身对事物的认识,对伦理、法律、甚至社会道德诸多方面的认识,还包括医鉴过程中证据采收等。
熊中骥告诉记者:“有时对专家的把握上会出现个人道德或行为偏向,但作为鉴定机构,把关还是很严格的,一旦发现将会取消该专家的鉴定资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同一医疗事故鉴定有三个鉴定结论,其证据效力到底如何判断呢?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主审此案的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万健,万法官告诉记者,按照现在的医学会体系,省、市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三者的鉴定结论并无高低之分。但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法医学专家,应用专业技术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一种专家证言,尽管“专家”没有权利的大小之分,但还是有“学术权威性”高低之分。
是不是鉴定结论的学术权威性最高,其效力就一定越高?万健告诉记者,虽不能完全这样认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还没有法院在三次鉴定程序均合法的情况下,认定再次或初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高于过中华医学会鉴定结论的。
对影响医鉴公证因素如何改进,袁教授认为,目前情况,建设专家队伍,加强鉴定业务培训,各级鉴定机构少提“面子问题”,把差异化案例剖析交流,不断提高鉴定专家的素质才是鉴定机构迫在眉睫的事情,相关错鉴责任法制的健全也希望能尽早出台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