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断升高时没有及时限制输液量,仍输入同样的液体量及白蛋白等胶体,这也是患者心力衰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3,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嘱是Ⅰ级护理,但没有按Ⅰ级护理的要求进行观察、监测及巡视病人,记录不完整。尤其是病历中没有提供2005年12月31 日至2006年1约1日二天中患者的输液量与输液速度,没有出人量的监测记录。鉴定专家组认为2006年1月1日下午患者的急性左心衰的发生,输液监测不到位是重要诱因;急性左心衰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医方在本次医疗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此处省略)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就谭案作出的终裁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主要内容介绍
该《鉴定书》分析部分内容极其简单,寥寥数语。没有针对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部分意见的具体内容,直接作出以下结论:“医方各诊疗处置符合医疗规范与常规”,“病人死亡因其本身疾病所致”,“病人最后死亡与医方医疗诊治过处置无关”,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构成医疗事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