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医疗纠纷,令南京市民朱施平的家人对现行的医疗鉴定制度产生了怀疑。
去年10月,朱施平在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心脏手术。当时为他做手术的,是该院心胸外科主任张石江。术后一个星期,朱施平在该院去世了。
因为事后发现“手术前后存在一些问题”,朱施平的家人认为他是死于一次医疗事故。
尽管江苏省人民医院坚持认为“院方的操作没有任何问题”,但朱家人还是于今年1月将该院告上了法庭。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朱家人遇到一个头痛的问题:法院判决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医疗鉴定的结果,而根据有关规定,在南京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先在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则再提请江苏省医学会医疗鉴定委员会(下称“江苏省医鉴委”)重新鉴定。
但朱家人发现,张石江曾是江苏省医鉴委心胸外科学会的副主任委员,而其作为省人民医院心胸外科的主任,与该领域的专家们“毫无疑问”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医疗鉴定能保证公平吗?”
当然,此案相关的医疗鉴定尚在进行过程中,朱家人的怀疑目前还只能是怀疑。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怀疑并不完全是杞人忧天。
白成(化名),南京某大医院的妇产科专家、主任医师。从1999年起,他共参与了140多起医疗鉴定,据他称,其中只有20起最终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
日前,白成向记者透露了医疗鉴定中不为人知的“潜规则”。
白成说,他刚开始参加鉴定的时候,因为不懂“行规”,常常在鉴定会上实话实说,结果引起参与鉴定的其他专家的不满,被指责为“乱发言”。后来,他才逐渐摸出了“门道”。
白成告诉记者:“医疗鉴定的‘重要法则’之一就是,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可以认定为非医疗事故的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打‘擦边球’,是最常用的手法。”据白成回忆,2000年他曾参与一起鉴定,申请人是一位产妇。该产妇因预产期提前被送到某医院待产。当时很多人都作证,她被送到医院时,腹痛不已,腹中的孩子应该还活着。可整整过了12小时后,她的孩子才生下来,是个死胎。产妇认为是因为医院接生不及时导致胎儿在腹中窒息而死的。她指出的最核心问题是,根据诊疗常规,产妇在被送入产房后,医生应每隔10-15分钟听一次胎心,确认胎儿一切正常,但医生当时并未这么做,以至于胎儿死在腹中医生都没有发现。
白成说,这起纠纷是因医生不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引起的,严格来说,应该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专家却为医院开脱,认为这不是造成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鉴定还有一个‘重要法则’,就是避重就轻。”白成对记者称,“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医院的过错也很明显的纠纷,如果鉴定不构成事故,实在是说不过去。遇到这种情况时,在鉴定会上我们可能会讲得很严重,但一旦落实到鉴定结论上,我们还是很‘慎重’的,会在可能的范围内降低事故的等级。”
白成记得参与过这样一起鉴定:某医院在给一位30多岁的少妇上节育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其子宫穿孔。这起事故,无论是从患者家属掌握的证据还是从诊疗常规上来看,医院都逃不了责任。但鉴定小组在合议时却认为,医院在发现患者子宫穿孔后“及时补救”,并未给患者带来不良的直接影响,因此将其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但事实上,子宫穿孔后,患者的月经周期会紊乱,引起的是内分泌失调。这对一个年轻女性而言,后果是很严重的。”白成说,他“私下”与鉴定组的另一位专家进行过讨论,大家都认为,这样的事故,至少应该定为更严重的“三级丙等”。
“鉴定机构和被鉴定机构都在同一个地方,甚至鉴定人和被鉴定人都是‘一家人’,这怎么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联系到自身的情况,朱家人提出了质疑。
其实,朱家人所质疑的,也是社会上广泛争议的一个问题。
据了解,进行医疗鉴定的专家,都是在各地医学会所掌握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3名,医学会抽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还要有2名法医参加。
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在医疗鉴定中必须“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另据南京市医学会秘书长薛邦介绍,在医疗鉴定过程中,还有一个“复选”环节———对初选出来的专家,医方或患方可以再申请要其中的某专家回避。
“但是,法规的制定是一码事,到了执行又成了另一码事。”南京市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近5年来打了180多起医患纠纷官司,他对医疗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切身体会。
王金宝说,尽管目前的制度设计已考虑到“回避”的问题,但因为各地专家库中的医生都来自当地各家医院,医疗鉴定常常也就成了不同医院医生之间的“互相鉴定”——有人戏称之为“兄弟姐妹相互鉴定”,所以这就难免会遭外界质疑“暗箱操作、院院相护”。“这种状况不改变,医疗鉴定中存在的行业保护、本位主义等症结,就难以根治。”
针对上述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提出了“异地鉴定”的构想。他认为,医疗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法院对于医疗纠纷诉讼,可以委托异地的医学会进行相关鉴定,以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