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鉴定结论说明,涉案的两家医院中,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有后来实施抢救的万宁市人民医院,而实施接生的和乐镇卫生院因不存在过错而无需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一出,万宁市人民医院立即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产妇送达后,阴道仅有少许血水,说明子宫已经没有出血了,现行子宫根除手术显然不能达到解决出血的目的。况且产妇当时已出现功能衰竭,此时手术只会加快病人的死亡。
和乐镇卫生院坚决反对重新鉴定,而万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市人民医院意见,并于今年3月委托第二次鉴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下,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召集相关专家重新鉴定,并于7月28日作出鉴定结论,其过错责任与省医学会结论截然相反:和乐镇卫生院对母婴的医疗行为存在主要过错,万宁市人民医院在治疗产妇时有轻微过错。
今年9月22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份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成了和乐镇卫生院和万宁市人民医院法庭辩论的焦点。
和乐镇卫生院认为,委托重新鉴定存在错误。他们认为,第二次鉴定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因为第一次鉴定合法有效,不存在缺陷,整个鉴定过程更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有关“重新鉴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使确有缺陷,也应当“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而不是委托重新鉴定。但后来,法院委托了最高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在其组织下又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重新鉴定,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乐镇卫生院认为,这种做法省略的不仅是一个工作环节,更重要的是剥夺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选择权。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秩序混乱,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以及鉴定的公正性问题一直备受质疑。今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人们期望它能成为解救司法鉴定原有“痼疾”的一剂“良药”。海南中院司法行政技术处副处长郏从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决定》以“鉴定意见”代替了过去“鉴定结论”,这是观念上的进步:鉴定意见只是一份供法院参考的证据而已,是否采信还得由法院决定。
近日,主审此案的何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涉及问题十分专业,他们目前并未决定采信哪份证据,待提交审委会再行决定。 (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