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2002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
近年来,医患关系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的医疗事故“举证”问题成了医患双方的焦点话题之一。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副省长刘晓峰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团议案组提交了《呼吁废止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建议》,建议修改或废止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刘晓峰认为,“举证责任倒置”除了在法理上有待商榷外,还在客观上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导致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加入一些无谓的检查,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有限的医疗资源的浪费,其结果与立法初衷相悖。
刘晓峰还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医疗和法律事务领域造成了较多的混乱。医务人员在其诊疗活动中应是救人危难的“救治人”,除了责任事故外,将医疗责任人指责为“侵害人”是有失公允和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医疗技术事故的实质是一种保护失当所致的损害。如果以保护失当导致损害来要求举证责任由提供保护方承担,会导致一些不合情理的事情发生。
刘晓峰在提交大会的建议中说,世界大多数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态度普遍为举证责任由举证人承担。事实上,几乎所有实行医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国家患方权益仍然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川大华西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举证责任倒置”确实造成许多医院在治疗患者时尽可能作全面的检查,增加了患者的看病费用;但如果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懂医学的患者在面对纠纷时容易求助无门。取消或者修改这一规则,必须有配套政策支撑才能有实效。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兵兵:“举证责任倒置”是合理的,大部分患者的医学知识有限,当医疗纠纷上升到诉讼阶段,“举证责任倒置”将患者放到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这是对患者的一种保护。谢佳君
据新华社电发生医疗纠纷时,接受患方委托,采用到医方吵、闹甚至打、砸、抢等暴力手段向医方索取高额赔偿——这类人就是“职业医闹”。全国政协委员彭磷基说,“职业医闹”多是社会闲杂人员,或者地痞、无赖、黑社会成员。“职业医闹”已成为一种社会毒瘤。广东省卫生厅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上半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暴力索赔事件200起,平均每月33起。索赔金额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最高的一例发生在惠州某大医院,高达1500万元。
彭磷基委员认为,医闹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应该严厉打击,绝不可姑息养奸。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对医闹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