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生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发挥主体作用,但他们的行为是否可以自证清白,在很多时候还是需要客观的资料说话,客观资料往往需要各种检查来获取,如此,在病人病情比较危重的时候,医生可不可以为了留取证据而让病人去接受对治疗本身没有特别指导意义的检查?特别很多病人的亲友又不同意尸体解剖,医院的举证又该如何做呢?
其次,举证的成本应由谁承担?如上所说,医院要举证,就需要留取客观资料,而不论是什么检查,都涉及成本问题,诸如尸体解剖这样的特殊检查手段,则需要几千元。
此外,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在证明医院方面确实有问题之后该怎么办?
前几天,笔者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听到了这样一个让人吃惊的数据:有资料显示,美国一年死于和医疗失误有关的人数高达10万,远远高于死于交通意外的人数。高明的医生“阴沟翻船”的现象也不鲜见。让他们失去前途就可以平息病人方面的不满吗?可不可以存在免责条款呢?在医疗失误本来难以杜绝的背景下,却要表现出自己一贯正确,总是有理,这迫使医疗机构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来掩盖自己的不足。(善水 北京 副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