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乎所有人而言,“有什么别有病”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其中的缘由,除了“高额的医疗费用”之外,医疗机构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恐怕也是人们担忧恐惧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人都有过在医院茫然不知所措的感觉,甚至走进医院就觉得有些“头晕晕”。这些足以说明,在大多数的医患关系中,患者其实一直处在弱者的位置。虽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有个别“强悍的患者”足以令医院胆寒心怯。
正因为考虑到这种医患关系中的不对称地位,在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意味着在医疗纠纷之中,院方需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不需要由患者来承担证明医院有过错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立之后,意味着强化了医院方面的义务,从而为患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事实上,从举证倒置规定实施至今,医院为了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例,在患者诊疗资料保留方面下足了功夫。
诉诸司法的本质即在于诉诸证据,在医疗纠纷之中,许多律师都反映,医疗纠纷难就难在“证据”上。在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之中,提出由患者举证的方式,是一个很大的颠覆,而且是有利医疗机构而不利患者的一种颠覆。初听起来,好像是患者的权益更有保障,可以自己提出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就行了。事实上,因为患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知,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诊疗资料等信息难以真实全面掌握,以及医学知识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举证过程中将会处于更弱势的位置。甚至有可能出现“患者提供的证据,反而证明医院没有过错”的尴尬情况。果真如此的话,对患者而言,在历经病痛和不理想的治疗之后,不仅得不到司法的救济,反而深陷被动之中。如此,显然是与立法者的旨意和初衷相违背的。
有人或许要说,举证方式的改变,将对“过度医疗”问题形成有力的约束。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过度医疗”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道德问题”。并且,解决“过度医疗”不能也不应以牺牲患者在医疗纠纷之中的相应权益为代价。
先哲有言,法是“正义的艺术”。一部“良法”必然是导向、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而不能仅仅追求“听上去很美”效应。目前的情境之下,新医改方案尚在酝酿中,医患关系的诸多问题悬而未决,此时,轻率地取消举证倒置制度显然不合时宜。(作者为钱江晚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