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强化医疗纠纷处理力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制度本规定。
2、行政处分的范围。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含见面的医疗费等)超过十五万院的重大医疗纠纷,或该术额未超过十五万元,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或村镇显著差错等的其他医疗纠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适用本规定。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病区)的重大医疗纠纷,涉及到的科室(病区)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4、行政处分的承担原则,应根据以下条件区别对待,合并执行:
1)、医疗纠纷的过错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
2)、医疗纠纷的责任比例,分为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完全责任四种
3)、医疗纠纷的伤害登记,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一、二、三、四共四级。
5、对技术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3个月以内的暂停执业处分,对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应当给予3到6个月的暂停执业处分。暂停执业去期间同时应根据《医院医疗治疗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告诫谈话,对当事人暂停手术和处分权,由医务部、护理部与医疗安全管理科,会同人力资源部,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安排专科培训。
6、轻微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科室科员处以批评教育、扣罚奖金、取消评选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年终取消评选优秀的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次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科员在第六条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延缓晋升、晋职等处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口头警告。
8、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科员在第七条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高职低聘,撤职等处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莒南县书面警告。
9、完全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科员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处以调离原岗位,聘解乃至开出公职等处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0、24各月内连续发生2次或2次以上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在原行政处罚基础上从重处罚,并给予6各月以上的暂停执业处分。
11、对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及其分责、性质、责任、登记、赔偿、整改等全过程存在争议或需要协调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