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负责人介绍,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2009年11月份统计,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农垦)医疗纠纷2007年666起、2008年696起、 2009年上半年550起。在2009年上半年发生的550起医疗纠纷当中,围攻和打伤医务人员、打砸和围堵医院、停尸闹丧等带有暴力性质的医疗纠纷22起。
由于我省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良性机制,“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已成为一种社会不良导向,致使医疗纠纷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从以往的情况看,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在信任度上打有一定折扣,大部分患方不愿意通过行政调解进行解决。而通过法律诉讼既繁琐又复杂,时间拖得比较长。因此,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依法、快捷地解决纠纷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调解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在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前,必须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目前,省卫生厅和海南保监局联合出台了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为承保单位。承保单位设立了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处中心)。其职责是:根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或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调解协议、法院的判决,代表参保医疗机构赔偿患者损失。
今年7月初,省卫生厅与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沟通,选取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办公地点(海口市龙昆北路华银大厦15楼1519房,电话:66533007),建立了医学、法学、保险专家库。省医调委和12名人民调解员也经省司法厅备案。省医调委为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省医调委人员通过向社会招聘等方式聘任,主要吸收医学、药学、法学、心理学、保险学等方面专业人才。
6种情况可通过省医调委索赔
医疗机构出现如下情况,患者可通过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索赔:
1、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有过错的,包括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4、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护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
6、医院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提出补偿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