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纠纷还要从2010年3月7日那一天说起。当天袁某某的妻子因四肢乏力、大便不畅到安县某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被转送至绵阳某医院进行抢救,结果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心存疑虑,于是单方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某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过错对死者糖尿病病情加重、恶化起到主要作用,过错参与度为75%左右。原告遂以此为由将卫生院告上法庭。
诉讼中,某卫生院向绵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死者死因作医疗事故鉴定,要求按照医疗事故标准93558.50元赔偿。但原告方拒不配合参加听证程序。某卫生院认为华西鉴定中心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和病历资料,就草率得出卫生院负有75%左右的过错参与度这样的鉴定结论是不够客观公正的。所以被告坚持申请对死者死亡原因以及过错参与度重新进行法医学鉴定。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开庭当天原告方组织了五、六十人旁听。原告袁某某情绪激动,庭审中语言尖锐。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为聚众闹事,法警队集体出动,在法院门口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仔细查看旁听人员所携带的各种物品;因民事审判庭较小,容纳不下过多的旁听群众,将情况如实的告知原告及其亲属等人,无论旁听群众是否参与,法院都会按照法律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经过和原告方的协调,最终组织15个人参加旁听。法庭气氛紧张而凝重,由于死者死者是回民,本案处理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引发民族矛盾。承办法官在倍感压力的同时,良好的掌控着庭审的节奏,使庭审顺利结束。
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原告代理人态度强硬,得理不饶人,声称绝不让步。原告还准备组织人到被告医院设灵堂、聚众闹事。稍有不慎将会导致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为此承办法官向上级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回复是目前并没有明确针对此类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建议承办人尽量调解结案。
面对原、被告之间如此大的分歧,顶着如此大的社会压力,要调解结案谈何容易?承办法官及时向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骆志军作了汇报,并就双方分歧作了详细说明。为此骆志军邀请原、被告所在地镇政府党政领导和村书记一起在镇调解办,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于今年4月20日上午在镇政府调解室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解决此事。
经过多方努力,调解工作初见成效。某卫生院表态愿意把赔偿金从8万元增加到18万;而原告袁某某也将以前的诉求降到30万。双方数额差距越来越小,而达成调解协议的希望则越来越大。经过承办人综合考虑,决定将赔偿金定于20万左右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结合这几年本院医疗纠纷尊重原告选择的惯例,同时考虑到某卫生院作为基层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有一段局限,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规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上要考虑医院的实际医疗水平,本案承办人建议由某卫生院按照死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65%的过错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即367793.00元的65%为24万元。
原告方四人痛陈自己失去亲人的痛苦和如今生活的艰难,而被告也表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双方心中都各有盘算。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骆院长在充分表达了自己对原告遭遇的同情和对被告困难的理解,然后分别作两方工作,镇政府和调解中心主任也主动做原告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中心卫生院一次性向四原告支付因死者死亡的各项赔偿金合计24万元人民币,分期支付。
双方消除了怨恨,协议得到按时履行。死者丈夫袁某某对法院的良苦用心和爱民之情感激不尽,于是特地制作一面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做贡献”的锦旗送到安县法院领导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