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于下周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我市将在保留原有医疗纠纷处理渠道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调解”模式,即在全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市和县(市)成立医调委,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自愿)按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机构设立专门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参与医疗纠纷理赔。
即将成立的市医调委主要负责市直、越城区和绍兴县(限绍兴二院、绍兴三院)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市医调委主要成员已经到位。成员中有来自法院、司法局、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保险理赔机构的专业人员。
“为使调解结果更合理、合法,市医调委成员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张清炎对于这个新团队充满期待和信心。他说,考虑到部分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医调委还专门挑选了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共35人,组成一个专家库,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适时,还会邀请一些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帮助开展工作。“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只有整合好社会的力量,才能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张清炎说。
采访中,张清炎一再强调这个调解组织的中立性,他说,调委会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医疗机构,更不代表当事人,他和纠纷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利益关系。“《办法》中明确了我们所有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调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张清炎表示,没有了经济利益的羁绊,工作就可以开展得更加顺畅和公正。
《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调委调解,但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行政调解。按照调解程序,“第三方调解”以自愿为前提,在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医调委审核后,方能启动调解程序。由医调委指定一名主调解员进行调解,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也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予以受理。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为体现公正性,“第三方调解”还专门设立了“回避、选择”制度,如果纠纷当事人对于指派的主调解员有异议,或认为该调解员与任何一方有关系,可要求其回避,并选择其他调解员。
同时,在法律保障上,司法部门将成为医调委的有力后盾,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处长冯吉雄明确表态,今后,司法局将加强对医调委日常工作中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