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紧张是当下不可讳言之事实,而在医患交涉实践中,由于双方往往是直接面对,其高昂的成本更是众所周知:言辞上各执一词,行动上则是各走极端,于是骂战经常有,打横幅、抬尸要挟乃至双方大打出手都不鲜见。尝试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因此成为呼之欲出的另一种解决思路。
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医调委”正是以《人民调解法》为依据,成立的一个中立的调解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理想中的“医调委”的出现,不仅将避免医患在纠纷过程中的迎头相撞,而且与走司法程序等解决医患纠纷等形式相比,也具备便捷、高效等优点。
留意一下不难发现,将医患冲突纳入素来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目前已蔚为大观。据统计,截至2011年4月底,全国各地共成立了113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覆盖30个省区市、283个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区县,覆盖率达62.47%。而来自卫生部的消息则称,2011年底,尚未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地方将被卫生部通报,并取消其在卫生系统内的评优资格。
人民调解组织具备群众自治性质,强力推进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一方面凸显了相关问题的紧迫性,另一方面也隐喻司法在复杂专业的医疗纠纷中的化解作用存在继续被低估的趋势。但作为司法替代或曰补充的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能否在医患直接交涉和双方对簿公堂之外,蹚出一条既为医患双方欢迎又具良好社会效益的新路,首先应取决于医调委的地位。
不言而喻,一个第三方机构,要达成以上的目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独立、权威、具备一定的权力。以全国多数地方的经验而论,医调委的经费一般都由公共财政保障,调解员的待遇还相对优厚,这是确保机构独立的前提;而论权威,调解员的人员结构则似乎未尽理想,多数达不到专业的要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也只是规定,“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最难厘清的是关于“医调委”的权力,《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调委在医患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则医调委不得介入。从理论上讲,这就存在将其排除于任何一起纠纷之外的可能,而且即使是医调委介入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这个协议的效力怎样,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在法律上无疑也存在歧义。
正基于此,是否应该给医调委赋权可能是一个最让人困惑的问题。有的地方,如上海浦东给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挂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的牌子,而且有政府编制。这种变通,使医调委具备了浓厚的政府色彩,其权力属性由此而生,但一个悖论却无法回避:如果近似于政府部门,医调委还能说是一个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吗?
除了权力问题,医调委还存在其他一些难题,如怎样稳定一支专业、精干的调解员队伍,另外,由于医调委调处的医患纠纷未经过医学会等专门机构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等等,这就客观上使医调委的调解反而成为掩盖部分医护人员过错责任的挡箭牌。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尝试起步未久,其成效如何有待观察。需要注意的是,在改革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同时,当务之急是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格局,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为彻底解决医患纠纷探寻更完善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