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5年激素后,家里实在没钱了,只得停药。然而,停药不久,孩子出现性早熟症状。9岁的女孩开始来月经,骨龄已经达到13岁儿童的水平。由于骨缝即将闭合,孩子身高将停止在1.4米左右。
魏女士找到南京那家医院,院方坚称“没误诊”。她带着女儿到上海两家医院检查,结论却大相径庭。魏女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2月27日,南京市医学会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魏女士不服,却又无奈。价格不菲的鉴定费、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开支,是百姓诉讼路上的一道坎。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级别越高,费用越高。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约为3500元,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费约为8500元。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院方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患方承担。而司法鉴定是谁申请谁付费,收费约为8000元。
打官司少不了起诉费。患方没有赔偿诉求的,法院通常收取50~300元的起诉费。若有诉讼标的,如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起诉费约需1万元。
还有一笔大的开支是律师代理费。医疗官司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仅开庭就多达10~20次,律师劳神耗时,费用自然不低。一般先收5000元的基础办案费,再根据患者最后获赔的数额,提成代理费。
上述支出至少1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打官司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尽管经济困难者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但医疗官司的高成本,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怀有双胞胎的王女士住院生产时,老大生了出来,老二却胎死腹中。一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调查,老二死亡是因接生医生操作不当。孩子在子宫内应该是纵向体位,当老大生下来后,医生没有及时把老二的位置固定好,致使原本竖着的老二一下子横在子宫里,结果怎么也生不出来。由于在母体内滞留过久,导致窒息而死。
尽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方只从法院拿到了6万元的判赔金,除去2万元的律师费,所剩无几。
无奈之下,原告律师拿着医疗事故鉴定去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讨说法”,最后在这种“非正常”手段逼迫下,医院才和家属坐下来谈,又赔了16万元。
现实生活中,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这是法律适用上“差别对待”政策导致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差别”适用有关法律: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判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起诉的案件,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然而,二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2001年4月4日出台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以对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赔偿标准远高于前者。于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较低,较轻损害的其他医疗纠纷反倒赔偿较高的不公现象。李晓宏
为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适当调整”的政策,即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果适用《条例》规定的标准不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则适当调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因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足以补偿患者近亲属的损失,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使受害患者多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