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说法,刘某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医院出示了一份《医疗补助协议书》抗诉。原来,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刘某就与医院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且获赔3600元。
昨日下午,法院第二次开庭,刘某要求给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法庭将医疗赔偿纠纷案与合同纠纷案并作一案审理。
法庭上,除了原被告双方参与庭审外,成华区检察院也介入了该案。民刑庭检察官吴应伟在原告宣读起诉书后,宣读了一份《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患者刘某要求撤销《医疗补助协议书》的行为:“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特支持原告向法院诉讼,请依法作出判决。”
检方认为,医院在为刘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技术规范操作,在诊断和手术中均出现失误,使刘某的身体受到伤害。该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偿刘某3600元的医疗补助协议。刘某作为患者,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对自己病情的后果完全不了解情况下,与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签订的这一协议显失公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检方提出撤销协议的意见,法庭表示将进一步定夺。
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梁治德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这是成华区检察院首次尝试,以前在公益诉讼方面更多关心的是环境污染等公共方面的社会问题,很少涉及个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充分履行国家公诉责任的同时,还要给予社会个体弱势群众人道主义帮助。目前,检察院将“拖欠民工工资、医疗事故受害人、交通事故受害人”这“三类”社会弱势人员官司纳入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三类”人员今起可主动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而检察机关的介入,会不会对民事案件判决产生影响呢?该案法官介绍,法院欢迎检察机关的监督,并认真考虑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并依法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