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协商未果,2008年7月21日,陈红娟与丈夫郑绍雄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城某医院赔偿其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医院向罗城法院申请要求对该事故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河池医学会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罗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陈红娟女儿出生后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是一种抢救成功率低、死亡率很高的疾病,但医院在对陈红娟女儿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不及时,对产妇的产程观察不够到位等违反医疗常规行为,致使陈红娟女儿死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上医院的有关人员在事发后撕毁部份病历资料,造成病历资料不全,对事故的鉴定有一定的影响,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医学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意见不予采纳。
罗城法院据此判决:罗城某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陈红娟、郑绍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等经济损失30129.47元。驳回陈红娟、郑绍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罗城某医院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医院的主要理由:一是医院有关人员撕毁的是没有装进封存的多余资料;二是已封存的病历资料呈医学会鉴定时,并没有影响医疗事故鉴定,且陈某夫妻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三是医学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但一审判决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有失公平。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医学会鉴定医院在本案医疗事故中承担轻微责任。但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时,医院作为医方竟然无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撕毁了部分病历,造成交付医学会鉴定的病历资料不全,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医院在上诉中称陈红娟、郑绍雄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而事实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陈红娟、郑绍雄明确提出鉴定程序有问题、结论不真实的异议。因此,一审判决对医学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意见不予采纳,而确认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罗城某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