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早8时,家住石嘴山市的陈国祥打电话给记者说:“我孩子永睿的案件,今天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但是,由于他所委托的律师另有案件开庭,只好向法院申请延期。
“儿子还小,以后的路还很长,我们不能陪他一辈子,孩子以后怎么办?起码给我儿子一条活路吧。”这位面容消瘦、为儿子的案子前后奔波了近6年的父亲说。“他都八岁半了,可走路时还是东倒西歪,大小便不能自理,时刻都需要他妈妈跟在身后照顾。”陈国祥有些哽咽。
2000年6月11日,对于家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的陈国祥夫妇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他们盼望已久的孩子出生了。
据陈国祥介绍,1999年8月,他的妻子杨晓霞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石市一院”)检查出怀孕,夫妻俩特别高兴。妻子怀孕后,夫妻二人一直特别细心地关注着这个小生命的成长,每个月都按时到石市一院做检查。
2000年6月11日,夫妻俩盼望已久的儿子出生了,取名陈永睿。由于杨晓霞属于过期妊娠,孩子在分娩时不是很顺利,但儿子看起来很健康,这给了他们无比的欢乐。6月15日,杨晓霞出院。出院后,陈永睿一直没得过什么病,随着孩子一天天地长大,他的表现和一般正常的孩子越来越不一样。
为此,2002年5月20日,陈国祥带孩子到医院做“CT”检查,经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儿科专家诊断,儿子患了脑瘫。和孩子出生时宫内窘迫、脑缺氧有关。这样的结果令夫妇俩伤心的同时更为震惊:孩子出生时,医院检查孩子是健康的,为什么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为了孩子,陈国祥夫妇不远千里,辗转北京各大医院就诊,诊断结果都一样。
2006年12月21日,陈国祥一纸诉状将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他指控,因石市一院在接诊陈永睿之母时,违反产妇医疗诊断诊疗处理常规,造成陈永睿脐带脱垂、头部血肿,导致陈永睿智力低下、脑瘫的严重后果,要求石市一院赔偿医疗医药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余万元。
经开庭审理后,被告石市一院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别由石嘴山市医学会和宁夏医学会作出。鉴定书上写道,“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存在过错责任。”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市中院)根据被告提供的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判决石市一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从而驳回了陈国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国祥不服又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高院)。该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即“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责任倒置”),尽管石嘴山市、自治区两级医学会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但石市一院对自身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2008年2月20日,石市中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中,石市一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若存在,该行为与陈永睿脑瘫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对送检材料分析后,于同年8月6日出具了意见:“石市一院在对陈永睿之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认定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陈永睿目前的损害后果(脑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9月17日,石市中院第二次判决:石市一院在为陈永睿之母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鉴定认定,医院的医疗过失与陈永睿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给予原告陈永睿5万元补偿;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鉴定费由石市一院承担。
对于上海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和石市中院的判决,陈国祥并不满意。他认为,鉴定结果不明确,依据不足的原因是石市一院提供的病历不全。陈国祥又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12月18日下午,身形消瘦、抱着一摞关于妇产科医学方面书籍的陈国祥来到报社,他告诉记者:“我现在觉得自己已经是个妇产科‘专家’了。”现在,他依然来回奔波于各大医院、法院及相关部门。“这条路我会继续走下去,直到为儿子找到公平。”
一天天,一年年,为给儿子讨个说法,陈国祥已奔波了近6年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继续予以关注。晚报记者蒋宏宁实习生孙庆梅
采访手记:
陈国祥只不过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市民,他为了给自己的儿子讨一个“说法”,奔波了近6年,几乎成为妇产学科的“专家”,这是他的毅力与恒心所达到的结果。难道,我们都得要成为专家,付出艰辛努力,才能维权?这成本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