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认为,南京市某医院在对李某某施行子宫下段剖宫术时,术中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导致纱布遗留在李某某腹腔内,其医疗过失造成李某某长期痛苦。
沭阳县某医院对李某某实施剖腹探查有手术指征,但在手术过程中扩大了手术的范围,切除了不应切除的子宫,违反医疗常规。
李某某病情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两医院均存在各自过错,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李某某腹腔内遗留纱布,出院后经常感腹部不适、疼痛,无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已给李某某造成持续性的误工,故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从原告在施行剖宫术后至定残之日止。
李某某要求将误工费变更为250000元的数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李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按法定标准予以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等因时间跨度大,予以酌情赔偿。
尽管主审法官多方做调解工作,各方仍然达不成调解协议。
近日,该院合议庭经合议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李某某所花医疗费5635.7元,误工费250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7215元,精神抚慰金12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护理费143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313060.7元,由沭阳县某医院赔偿李某某46885元,由南京市某医院赔偿李某某266175.7元。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沭阳县某医院负担300元,由南京市某医院负担2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