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家属认为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医院认为没有过错,为此兴城市卫生局委托葫芦岛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当时患者已支付医疗费4.5万元,还欠医院12.6万元。
去年7月28日,小雨的亲属找到葫芦岛市一家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小雨临床表现为“醒状昏迷”、“植物状态”,因病致残程度一级。但医院认为此鉴定不合法。
此后小雨的家属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各种损失71万余元。
此案历经一年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小雨和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小雨在医院就诊期间出现乏氧性疾病,呈现植物人状态并致残等级为一级,这个损害事实存在。
医院因不能拿出本身无过错的证明,因此判决赔偿小雨母子各种经济损失27.5万元,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这是葫芦岛市建市20年来,第一起因到医院分娩而成植物人案例。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和军人维权案件审判庭庭长康永杰和主审法官高恩思受理案件后,经艰难地调解,最后由兴城市财政出资16.5万元,医院出资10万元,共同赔偿小雨母子各项经济损失26.5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分别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