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调查,去年4月的一天,石先生的妻子临产赶到本市某医院住院待产。石先生的妻子进入产房前,因前期检查为双胎妊娠,院方根据产妇的身体实际情况建议剖腹产分娩,产妇表示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剖腹产手术开始后,产妇顺利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但剖出女婴后发现产妇子宫出血多,因此采取了子宫腔纱布填塞手术,之后实施了双侧子宫动脉、髂内动脉结扎手术,并征求家属意见保留子宫。
当天下午,产妇结束手术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因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救治。由于病情恶化,院方为产妇实施了剖腹探查和子宫切除手术。但第二天凌晨,产妇最终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妻子生完孩子不到11个小时后死亡,石先生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这个实事,于是以他和刚出生的双胞胎女儿、以及妻子的父母名义,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石先生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婴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抚养费等共计近76万元,同时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面对石先生一家的高额赔偿要求,院方解释,当初石先生的妻子入院时本身就存在子痫前期、双胎等高风险妊娠因素,选择剖腹产手术是正确的。但术后石先生的妻子发生大出血,医院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
为了弄清楚石先生妻子的死亡到底与院方的医治存在多么大的关系,法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为这起医疗事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在给产妇剖腹手术分娩过程中,在手术和检查检测条件完善情况下,因善意保留产妇子宫,在产妇出现子宫切除指征的时候没有及时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在技术上存在过错,与产妇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产妇出血速度快出血量大,病情发展较为迅速也是产妇死亡的客观参与因素。结论认定院方的医疗活动存在过错,与产妇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参与度拟为90%-95%。
根据专业机构的法医鉴定,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他人造成生命健康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院方对石先生妻子的死亡应承担95%比例的赔偿责任,对精神抚慰金一项的赔偿,考虑到给石先生一家的重大影响,院方应赔偿10万元,各项赔偿总计80余万元。(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