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夫妇诉称,2007年3月,5岁的儿子因间断发热,被他们送至儿童医院治疗。医院误诊为肺真菌病,给予长期大量副作用极大的抗真菌药物治疗,在外院专家会诊明确排除肺真菌病的情况下,医院仍大量使用抗真菌药,导致儿子于7月死亡。金某夫妇向儿童医院索赔40余万元。
一审时,儿童医院称,对患儿不能明确诊断,考虑找到了可疑性真菌孢子,专家会诊后认为肺真菌感染的可能性很大,采取了抗真菌药物治疗。儿童医院认为,患儿的死亡与医院无关。
一审法院委托西城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认为,虽无确切的病原学依据,但进行抗真菌治疗是必要的,虽然医院的治疗方案欠规范,但与患儿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鉴定认为不属于医院事故。
金某夫妇不服,经北京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仍是不属于医院事故。
金某夫妇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金某夫妇曾找多家医院诊断,北京协和医院、301医院等医院均倾向于肺结核病,儿童医院认为肺真菌感染诊断依据不足。该诊断缺陷导致使用对肝肾、血液均有损害的抗真菌药物,鉴定认为儿童医院在抗结核治疗上也有缺陷。鉴定认为,儿童医院应对患儿死亡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儿童医院与其他医院专家会诊时,外院专家认为是肺结核病,但儿童医院仍坚持自己的方案治疗,存在一定缺陷。一审法院判决儿童医院承担45%的责任,判决赔偿30余万元。儿童医院上诉,认为司法鉴定不能推翻医疗事故鉴定。
一中院终审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是双方选定,儿童医院没有推翻鉴定的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