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赵冬梅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经南通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给付赵冬梅补偿款12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争议。
专家提醒,当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首先应要求院方封存病历,双方签字认可;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患者可以报警;患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法律界人士指出,医患纠纷,病历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但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约有80%的患者会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
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的事件屡见不鲜,给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带来极大困难,造成案情扑朔迷离,难以权衡。
但是,如果患者以非正常的手段控制本应由医疗机构掌握的病历资料,在客观上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原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到患者一方,由此引发的诉讼风险也应由患者承担。
本案中,因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将本应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史资料取走,便无从谈起医院存在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问题,也难以认定医院存在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故不能对医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但法庭在过错责任认定中,同样要依靠病历资料确定医院是否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尽到诊疗义务。
赵冬梅家人将病历资料取走,致使医院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举证不能,而赵冬梅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故难以认定医院在现有医疗水平下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
法院不能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又不能推定院方存在过错,因此赵冬梅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专家提醒,当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首先应要求院方封存病历,医患双方签字认可,在条件允许下可以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其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患者可以先行报警,在公安的介入下将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的行为固定下来。再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文中人名系化名)
患者病历归谁所有,一直成为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卫生部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复制病历,但该规定回避了病历的所有权。
病历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医院提供和完成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由于其在医疗鉴定、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客观病历,如体温单、X片、血液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利用仪器制作而成,医生主观成分较少。
主观病历,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该信息的完成是医师凭借专业知识、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属医生智能成果,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
病历是特定物。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不可替代,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病历是不可分物。病历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记录组成,离开其中任何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病历是诉讼证据。病历是诉讼中书证、物证的一种,病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
美国在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法》,医疗机构据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