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因此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然而,对此如何认定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来承担。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则要面临败诉的结局。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而丙公司又欠甲公司60万元,两债均至清偿期。乙公司若要主张代位权,必须证明60万元不还即导致50万无法法清偿的因果关系。否则,乙公司将面临败诉。这对债权人十分不利。本文建议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怠于行使权利不会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的话,那么,法庭当然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