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公司与M大学订立的是否为政府采购合同?为什么?
(2)A市财政局是否有权撤销B公司与M大学的合同?为什么?
(1)B公司与M大学订立的是政府采购合同。理由: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因政府采购行为而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M大学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M大学的采购是政府采购,B公司与M大学订立的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
(2)A市财政局有权撤销B公司与M大学的合同。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财政局的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