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立法目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某些较为特殊的分期履行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按揭借款合同,其分期履行期限较长,历时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如果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势必导致权利人因高枕无忧而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客观上起到鼓励违约的效果,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分期履行债务的初衷落空。
(2)从立法本义来看,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义务人只要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义务,均即时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起算。
(3)从保护债权人的预期利益来看,当事人签订分期履行的合同,目的是分散风险。分别起算时效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尽快主张权利,实现其预期利益。相反,统一计算时效会刺激权利人的懈怠心理,其后果一是加大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二是合同预期利益因时过境迁、义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难以实现。
(4)从分期履行行为的实质来看,究其法律性质,每一笔分期债务均是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与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区别是明显的,如果分期履行行为与合同的一次性履行行为均采同一时效起算标准,则实际上抹煞了附期限的债权债务与一般债权债务之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