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阻挠合同的继续履行,不交付相关税费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税费金额理解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
卖方李先生经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然不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构成违约,买方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予以准许。
卖方李先生应当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赔偿金,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法院判决卖方李先生向买方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1万元。
张雷律师认为,在房价上涨的行情里,卖方往往以多种理由阻挠合同的继续履行,比如说拒绝承担税费、迟延提供房产交易需要的材料和相关证明,要求第三方出具承诺等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已经生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拒绝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已经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要承担合同第十条的逾期权利交付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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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雷律师,争创房产律师行业标杆!打造房产法律第一名博!专业只做“九房”业务:二手房、商品房、拆迁房、租赁房、遗产房、婚房、公房、宅基地房、商业用房,咨询专线1366152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