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强制执行是矛盾纠纷中权利实现的最终方式。新修订后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条文中,体现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地位不再完全平等,显现出以实现债权人的确定权利为中心,以强化效率至上为基本价值取向,以强化对失信行为不宽容为基本价值追求。在执行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的案件中,法院不但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权益,而且要考虑执行后法律关系的变化。
执行过程中,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权益和执行的高效率前提下,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要兼顾利益的平衡,而不能一味地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此类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着执行顺序的问题,是同时执行全部被执行人还是先执行主债务人,实践中是由执行法官自由裁量,不可避免地造成执行的随意性,或者无正当理由的选择执行对象,同时也极易引发循私舞弊,滋生司法腐败。这也是经常引起投诉,甚至信访、上访、暴力对抗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后,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行使,当前在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从源头上控制新的诉讼、执行案件的产生,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因此,主债务人有足够清偿债务的能力时,执行法院应尽最大努力执行主债务人。
上述案例中,如果法院在执行乙公司时发现账户上已经足额冻结了100万元时,就应当强制扣划,而退还丙公司的执行款,理由则是乙公司是本案的终局债务人。而当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就可以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之间保持相对的公平。
总之,在执行存在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的案件中,首先要查控主债务人的财产,其次去查控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全面分析各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后再作出执行措施。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执行主债务人为原则,同时要耐心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但绝不能不顾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片面地追求执行效率,忽视了终局责任人履行义务对整个案件的影响,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执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