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那就是"通知"的形式问题。
其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均通知一纸合同加以约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涉及到合同义务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问题,"通知"的形式显得尤为重要。
其二,标的额巨大的合同,诸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交易额,当事人如何全面、正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巨大。
本案中,就房款是否给付及如何给付,当事人各执一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当初对于房款如何给付,各方当事人虽然在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时又发生了变化,虽说当事人之间心知肚明,但一方当事人抱着"死无对证"的心态提出仲裁主张,无疑对本案事实认定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回过头来再来看看本案中的"通知"的形式问题。这里所说的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实践中,无论是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已经做到了统一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对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加以固化,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合同权利的转让,涉及到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类似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权利的转让,应跟原合同形式相对应,亦应采取书面形式。笔者个人认为,采取其他形式的通知,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权利人和第三人均予以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