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原告:吕某,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大伟,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
[案例正文]:
原告:吕某,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大伟,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吕某为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陈乾独任审判,于2007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原系邻居关系。2006年9月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出具借条向原告暂时借用人民币12000元,双方约定于 2007年1月1日归还。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规定利率支付利息。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