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吴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利,铁岭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宇,该行储蓄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佳仁,一九五二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佳仁,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四日生,汉族,玉深集团工人,住xxx。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因存款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00)银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马文利、韩宇,被上诉人罗佳仁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储蓄挂失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挂失证件核对单,“罗加仁”的身份证复印件,铁岭市银州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证明,铁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大队文字检验意见书[(2000)铁公刑技文检字第7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辽公刑技文(2000)086号]在卷为凭,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