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有效益的结果的产生,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益”。效率与公平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在经济法学者看来,效率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其配置的有效性就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的焦点。破产诉讼是将与债务人有关的债的关系一次性集中清理,全部债务在案件终止时共同执行;普通民事诉讼则是以每个债权人为原告就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先后分别执行。
诉讼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使财产增值,但诉讼是保障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促进资源良性运转,实现财产权益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就司法效益本身而言,无论是何种情况,它都不可能给社会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相反,司法的结果,其社会效益都是负效益。这也许是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特点。”[3]所以,减少由于诉讼所产生的负效益是程序选择的核心。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保有的资产越多,对债权人的偿付比例越大,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个人责任越小。出于对经济效率的渴望,合伙人和债权人必然要求减少诉讼投入,节约时间和金钱,降低诉讼成本。[4]
建立零成本的诉讼机制是不现实的,但是降低权利的救济成本尤其是诉讼成本,是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的重要保障。美国学者德沃金的“道德成本原则”提出应当使法律程序的道德成本最小化,实际上是要求程序公正性和经济性的统一。[5]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在于保证实体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其次就在于对诉讼成本进行调节。无论是对于法院还是对于当事人,诉讼的进行必然要支出一定的诉讼成本,也就造成对社会财富的消耗。特别是在诉讼成本的增加并不能带来任何效益的情况下,成本的增加意味着成本的无效运用,完全属于对经济成本的浪费。诉讼成本对当事人寻求社会纠纷解决的行为选择导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成本与司法正义呈逆向关系,如果成本越低,人们就越可能经济而便利地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纠纷。效率原则在于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回报,节约诉讼成本,也能够实现帕累托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