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向A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债务人名下原有临字第36-6-1号城镇公房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或生产,但目前仅剩下一座六层的生产车间,面积为2387.24平方米(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以(2004)中广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后期由于当地房管局不配合无法确切了解查封情况)。其余除部分拆除外,其他过户到山东中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经向中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康经理了解,A面粉厂早期因经营不善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山东中兴粮油贸易公司经营使用,2004年上半年临清面粉厂因外债较多,企业负责人将企业部分厂房处置后偿还其他银行的贷款。除一座六层的加工车间仍在债务企业名下,抵押给原A工行的机器设备(现转让给中国B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未处置外,其他设备、厂房已全部转让给中兴粮油贸易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企业抵押给中国B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83台机器设备目前只保留设备底座,设备零部件已被全部拆除,变现价值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