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6日债务人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在工行济宁市城区支行申请贷款三笔,本金700,000.00元,贷款方式均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济宁市B工业供销设备公司,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于2003年8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5,000.00元。
2005年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工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项目贷款以信用方式贷款收购,债权总额1,278,323.55元,其中本金695,000.00元,表外利息583,323.55元。并于2005年11月9日,在《大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此后又分别在2007年9月17日、2009年9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了债务催收公告。对主债务人进行了公告催收,法律催收连续,不存在法律时效问题,因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单位主张权利,已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