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在签约后或实际发生预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该规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执行。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等三个步骤。
2、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在签约后或实际发生预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两个步骤,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为企业办理。
3、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包括合同登记、付汇登记、指定付汇银行、注销申请这样四个步骤。
4、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延期收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债权登记和指定收款银行/外汇局注销共三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