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宣告作出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清算组又称为破产清算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依法独立执行清算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人民法院自破产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 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 政府财政部门及专业人员中指定。 人民银行分( 支 )行可以依法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设组长1 人 , 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 审计师 、 会计师、 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
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接管破产企业; 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编制有关账册 、 表格 ; 管理 、 处分破产财产; 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参加必要的诉讼活动; 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法院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监督; 清算组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 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 清理 、 评估 、 审计 、 变价 , 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妥善保管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