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自由主义,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任何形式为之。《瑞士债法典》即为此种立法类型,其并没有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作出任何要求。
其二,形式主义,即债权转让需具备有形式之通知。法国和意大利均采用了此种立法例。
其三,书面主义,即债权转让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才有效。《泰国民商法典》第306条第1款明确要求通知应为书面形式。
在理论上,债权转让通知以口头、书面进行在理论上本应皆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或纠纷发生后举证困难,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更为妥当。同时,有的人主张应当允许到期债权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发布的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确认了诉讼可以视为债权转让通知,该解答第20条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哪些内容,主要国家的立法例均为明确规定,但美国判例法要求债权转让通知必须载明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3)权利转移的合理证明。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必须包括债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以及关于被转让债权的合理说明,否则债务人可以以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不充分而主张债权转让通知无效,否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