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先生于1999年7月与B和C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B和C公司的价值30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即付总房价款的95%,房屋交付日期为1999年10月份。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即付了28.5万现金。可在办理入住时发现此套房屋已被B和C公司于1999年5月份先于王先生卖给了李先生。王先生与B和C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退款或换房,但均被推托。在这期间,B和C公司因经营不善,将整个项目及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D房地产公司。D公司取得此项目合法的经营权和销售权。王先生又与D公司交涉,D公司同样以"再等等、一定能解决"为借口拖延,拒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无奈之下,王先生将B、C、D三家公司告上法庭。后经调查发现,B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且此项目无预售许可证。目前B公司已是人去楼空。C公司虽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但目前该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公司员工也是各奔东西。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将B和C两家公司撤掉,只起诉D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