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原告舒X元作为全体股东舒X元、刘X桥、徐X三的代表与代表北京A网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全体股东孙X民、徐X清的被告孙X民签订公司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孙X民、徐X清将A公司转让给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协议约定,经营当中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不承担A公司以前所有的债务和经济纠纷。公司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分别与被告孙X民、徐X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交纳了股权转让金。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成为A公司股东后,北京B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A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货款314 984.5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300 704.5元,承担诉讼费2905元。
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由于被告孙X民、徐X清故意隐瞒A公司的债务,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X民、徐X清给付欠款300 704.5元、诉讼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损失5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X民、徐X清辩称,不同意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