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余某仁为B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免去袁某萍B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同意于2010年9月29日上午召开B股东大会,并将对如下提案进行表决:
(1)免去深圳市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袁某萍、郭某明董事职务,选举王某、李某为公司新任董事,并组成新董事会;
(2)免去深圳市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民监事职务,选举黄某达为公司新任监事;
(3)免去袁某萍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由新任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新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4)深圳市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印章、税务登记证等各项经营资料,按新董事会的要求保管及使用;
会议还对公司资产处置、经营资料保管事宜作出了相关决议。同时,董事会决定B公司印章(印鉴)、营业执照正副某、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经营资料由余某仁保管。
据A集团有关人士称,这次B公司临时董事会是按照2010年9月9日袁某萍发出的通知召开的。袁不仅寄出了会议通知,还登报做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9月24日下午230在A集团总部福田区R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九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袁某萍因身体不适未出现在会议现场,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了袁某萍的授权声明,袁授权郭某明代为主持会议。而余某仁则现场出示了经公证处公证的郭某明董事的委托授权书,由余某仁全权代表郭某明提交董事会提案,并行使表决权。于是,某次董事会产生了前面所提到的董事会决议。有关人士表示,由收购方聘请的两家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将于25日登报发布某次B董事会决议声明。
据了解,余某仁,是深圳市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任副总裁,于今年5月离开A集团,但一直担任深圳市B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是B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某次股权之争的联合收购方成员之一。
昨天下午,B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关键当事人A集团董事长袁某萍缺席,不能不说是个缺憾。记者昨晚电话联系袁某萍,很想听听她谈谈自己的想法,希望记者的稿件里面有来自双方的声音。记者用短信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诚意,袁某萍简短地用短信回复了记者。
袁某萍在第一条短信中写道:“我一直没有接受媒体采访,是因为我对借助媒体造市很反感,我希望保持企业稳定,这关系到2000员工的生存。”袁某萍在第二条短信中写道:“一是此前说改制时我持有180万股,现在持有2000万股,是捏造。事实上,我改制初期是1180万股,后来增加了600万股。二是有关“夫妻店”一说,我丈夫到集团当总裁那是因为我得了癌症。三是关于今天的董事会,鉴于健康原因,我今天不能出席临时董事会,但我提交了四个提议案的书面表决意见,并委托我信任的郭某明董事主持会议,但郭某明未出席今天的会议,而是撤销了他之前委托律师发表的声明,导致此次临时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不合法,股东已决定向法院起诉撤销此次董事会决议。在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确认前,我仍是B公司法律上的法人代表,此次会议决议不应执行。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