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申请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四)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第六条 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范围:
(二)券商推荐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服务费用;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企业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请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分别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初审后,将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企业正式挂牌时间为准,执行期暂定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点击下载文件原文: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