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华今年51岁,原系南通新城房屋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城’)监事、南通瑞丽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瑞丽’)董事长特别助理。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6月份,被告人石建华以新城公司的名义与九江市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九江市区一地块的合同,合同规定新城公司分两次投资人民币2000万,第一次投资人民币700万,用于工程的项目前期费用。此后,石建华邀请多人到九江市进行了实地考察,许诺高额回报。期间,受害人解某将11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和汇款方式交给了石建华,并与新城公司签订了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合同。在无法履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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