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钦舟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权,曾多次转让,但最终的结果都是物归原主。2008年2月4日,钦舟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800万股、占据总股份6.06%的限售股,以19040万的价格转让给东百集团管理团队。根据东百集团2008年半年报,该项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50%,尚未办理股份转让登记变更手续。
到了2009年的2月,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内容变更为,持有钦舟公司85%股权的毕德才,将其所持有的钦舟公司19%股权及股东王云萍女士将其所持有的钦舟公司15%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管理团队。股权转让完成后,毕德才持有钦舟公司股份下降至66%,东百管理团队持有钦舟公司34%的股权,间接实现管理层股权激励。
但是,当年8月,钦舟公司宣布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毕德才之后,钦舟公司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层与毕德才、王云萍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再次被迫解除。
东百集团董事长毕德才如此折腾股权,令投资者颇为不解。有媒体质疑,股权多次变更的背后,不过是为了备战套现和避税。
早在2009年毕德才将钦舟公司股权拢到自己手中,即有市场人士猜测,这一转让极可能是为将来做铺垫,经过股东权益变动,将使得下一次股权转让时,转让方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收益。
昨天该公司宣布股权回归钦舟公司,有媒体表示,毕德才在2009年之所以将钦舟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股份转至个人名下,在于当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自2010年1月1日起,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钦舟公司只得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股权,这样不仅不存在附带毕德才个人的债务问题,并且可以减少中间的一些费用及实现更好避税。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