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令人费解的是,姚某、马某的4间84平方米住宅房,在镇房管办有法院下的执行裁定给金X业的通告,本该被执行,最后却未被执行。执行的却是邻居马X英和儿子马文清的房屋。
据姚某介绍,当时姚某要买马X英的房子,但只交了4000元订金。
就房屋买卖一事,马X英说:“我与姚某约定,剩下的房款不交齐,房屋的产权还是我的,这个产权交易没有达成,现在土地使用证还是我的名,房子还是我的,”
姚某的儿子姚春生在2002年办了营业执照开了春生食杂店,使用的是马X英的房子。“在2004年3月26日强制执行的那天,我被莫名其妙地赶出了屋,食杂店的东西、新婚的家当,还有父母和哥哥存放的物品,都清了出去,有些堆放到村办公室,至今不见了踪影。”姚春生说。
“可现在经法院执行过去的房子不只是我马X英的房子,还有我儿子马文清的房子。”马X英说。记者看到出具的相关产权证明,这座连脊的房子共有两个房照和两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马X英位于东侧建筑面积55.3平方米,西侧是马文清建筑面积38.3平方米。而在一份由哈尔滨国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按55.3平方米估的价,而法院执行却按照93.6平方米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竟把马文清38.3平方米的房子也执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14种具体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其中一条规定为,“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
这起民事诉讼案的原执行员办案人,现为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法庭某庭长,对此案的表态非常明确,此案的判决无误。
一、对上访者姚某与马X英提出的15.5亩家庭承包地与房屋均为错案的判决的看法时,某庭长说,裁定金X业诉姚某、马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时,对姚家15.5亩承包地由申请执行人金X业耕种、收益,为期23年,共合计28516.80元抵偿欠款,在当时不存在误判问题。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姚某、马某从自家住宅房屋中迁出。当时的笔录是姚某承认此房是其买马X英的房子,并已住在此房多年,也不存在错判的问题。三、当时强制执行是因为姚某、马某为逃避债务,离家出走。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强制执行。几点之外,某庭长还说:如存在问题,欢迎上级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
目前,姚某和马X英的上访还在继续,姚某要求立即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马X英要求依法返还属于自己的房屋,并追究法院的责任。不知这两位农民上访者的路要走多远?而,农民说,路再远,他们也都要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