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杨某诉朱某欠款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杨某讨要欠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杨某从事装潢工作,被告朱某系经营装潢建材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1月8日,杨某以双方曾合伙经营装潢生意、朱某尚欠其7.5万多元为由,起诉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杨某起诉称,他与朱某合伙经营装潢生意,2005年年底合作关系破裂,于2006年年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朱某于2007年5月10日根据清算明细写下“欠杨某人民币柒万五千叁百陆拾元正”的欠条一张,同时口头承诺一周后付清欠款,但其后杨某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朱某答辩称,杨某诉称“合作做装潢生意”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一直经营装潢建材生意,而原告则从事工程装潢业务,其与原告在生意上的来往只限于向原告提供装修建材,双方从未合作经营过装潢生意。
被告称,自己一直以赊账方式招揽生意,原告至今尚欠其材料款2000多元。原告提交的所谓“欠款条”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