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缔结合同,承包人旨在获取工程款,发包人旨在接受合格工程。获取工程款必须交付合格工程,接受建设工程必须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的得丧变更有力地促使双方友好合作、严格屡约。合同纠纷大多源于工程款,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发包人则以合同无效、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等为由进行反驳或者提起反诉。可见,工程价款既是合同顺畅履行的调节器,又是纠纷产生的导火线。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重要意义之一在于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提供司法保障。《解释》的大多数条款与工程款相关,或明确工程款支付条件、或指导当事人约定合同价款、或弥补工程款条款漏洞、或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全面掌握和灵活运用《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无不受益,笔者试以工程款为主线解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