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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撤销权纠纷案思维导图

南归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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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撤销权纠纷案
被告
金海
行为
债务
离婚
财产
原告
撤销
赠与
债权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纠纷
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原告诉称: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金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云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 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金海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遂出具一张欠据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金海立下的这份欠据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于同年6月4日作出(2001)宝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金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毛云建货款43 748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 710元,由被告于金海负担。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宝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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